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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这么重要,你现在安装了吗?

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并于2021年9月1日正式施行。

 

新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非居民燃气用户

    根据杭州市城管局2022年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重点工作任务要求,各非居民燃气用户(以下简称非居户)应于2022年5月31日前按要求完成可燃气体报警器的安装。

    同时,根据杭州市安委办2021年36号文规定,自2022年6月1日起,燃气经营企业将停止向用气环境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供气。如发现违规用气,执法部门将按照新法罚则进行处罚。

    安装小贴士

    安装途径:

    1.委托燃气公司联系第三方安装单位上门安装;

    2.用户对照标准要求自行选择采购,并委托第三方进行设计、安装、维护。

    安装标准:

    1.非居户应当安装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即由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紧急切断装置、排气装置等组成的安全系统。其设计、安装、运维和产品质量等应符合相关规定。(见注释1)2.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超过46KW、额定热负荷总量不超过139KW的小型餐饮厨房,也可选用符合相关标准(见注释2)的可燃气体探测器。

    注释1: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16808-200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CJ/T394-20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50028-2006)、《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范》(CJJ/T46-201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注释2:

    《家用和小型餐饮厨房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GB/T34004—2017)

    ※温馨提醒:

    建议居民用户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